景德镇陶瓷山水画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景德镇陶瓷山水画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从事陶瓷山水画研究、创作、交流的艺术团体,以全市陶瓷山水画创作艺术家为主体,包含陶瓷山水画创作、生产、经营等从业人员组成。
第二条 本研究院英文名称为Jingdezhen institute of ceramaic landscape painting.
第三条 研究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及“三贴近”的艺术创作原则,立足景德镇、江西,面向全国和世界,以弘扬民族文化为己任,加强省内外、境内外陶瓷山水画艺术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陶瓷艺术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研究院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金岸名都B3栋1单元201室。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组织和联系社会各界人士中的陶瓷山水画爱好者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陶瓷山水画艺术交流与合作,努力为丰富文化活动、促进陶瓷山水画艺术发展服务。
1、举办陶瓷山水画展览、陶瓷山水画笔会;
2、进行陶瓷山水画艺术交流、研究与创作;
3、开展陶瓷山水画艺术教育教学、举办讲座和培训活动;
4、为个人和团体提供书画礼品、装饰、收藏等方面的服务;
5、组织会员佳作到兄弟省市展出,以陶瓷山水画为媒加强景德镇与国内外各界的交流和合作;
6、编辑出版陶瓷山水画艺术专刊(名称待定)和书籍,推介本院艺术人才和优秀陶瓷山水画作品。
第三章 成员
第六条 陶瓷山水画艺术家、爱好人士,承认研究院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经本人申请,院务会批准,即可成为研究院成员。
第七条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研究院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院举办的书画笔会、展览和艺术交流活动;
4、免费获取研究院有关学术资料;
5、陶瓷山水画艺术作品可优先参加研究院举办的销售和拍卖活动。
第八条 义务
1、遵守研究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完成本院委托的工作;
2、自觉维护研究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3、积极参加研究院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入院自愿,退院自由、凡要求退院或其他原因不再接受聘任的,应书面通知本研究院,并交回相关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研究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共同组成领导机构。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由研究院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研究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副秘书长由研究院领导机构研究确定,常务理事、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研究院秘书长,在院长、常务院长的领导下主持研究院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院聘请若干有一定陶瓷山水画造诣的陶瓷山水画名人担任名誉院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研究院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及会员作品捐赠;
2、社会赞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研究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研究院的资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研究院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研究院。
研究院组织架构
名 誉 院 长 张松茂 王怀俊
法人代表、院长 马厚禧
常 务 院 长 胡中华(主持研究院日常工作)
常 务 副 院 长 杨润影
副 院 长 杨君岩 陈华根 周建明 黄海燕 沈辉凌 邓其红
秘 书 长 闻春晖(协助常务院长主持日常工作)
副 秘 书 长 章晓云(研究院财务、宣传工作)
袁康民(研究院后勤、外联工作,安保)